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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咨詢

科技類

項目名稱

瀏覽次數:3844   更新時間:2021-11-11

2021年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

申報的基本要求:
(一)組建基本條件。
1.創新中心應是企業法人形態,采取“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
2.創新中心建設的牽頭單位應長期從事本領域的研究開發,在本領域有顯著的領先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經濟實力和高端研發人才,有承擔并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的經歷,有較強的整合行業創新資源、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能力,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3.創新中心股權結構合理,包括3家及以上本領域龍頭企業或科研院所、高校等優質創新資源。
4.創新中心的股東單位可通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等入股,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在公司登記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繳清。
5.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聯盟成員覆蓋本領域大部分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
    (二)運行要求。
1.創新中心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建立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各類主體的責權利,形成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
2.創新中心應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股東投資應滿足中心基本運行需要,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
3.創新中心應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應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應由行業領軍人才擔任主任;應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應有獨立的辦公場地、優良的研發試驗場地和先進的研發試驗儀器設備;其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30%。
4.創新中心應切實發揮行業技術引領作用。通過制定明確的技術規劃,組織本領域企業、高校、研究機構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瓶頸。
5.創新中心應建有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或通過自行孵化企業,實現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
6.創新中心應是資源開放共享的平臺。應與高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在人才培養、項目研究、信息交流、設備利用等方面實現資源開放共享
。

享受政策:
1.對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自獲得認定的當年起,根據其建設運行情況,連續3年給予每年不高于500萬元的研發補助支持。
2.3年后,根據運行評估情況,擇優予以重點研發項目資金支持。



申報截止日期:全年接受申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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