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于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于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于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于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2.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