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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無效宣告案件(答辯)

無效宣告案件(答辯)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1.無效宣告是打擊他人惡意占有商標資源、掃清注冊障礙的直接手段。

2.若在公告期未及時提出商標異議,可以無效宣告手段對競爭對手進行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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